舟山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2018年8月3日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舟山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oushan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ZSAB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地在舟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各县(区)建筑业协会自愿参加组成的,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舟山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舟山市临城新区千岛路193号建设大厦C座4楼。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七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支持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 务 范 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法规,推进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三)研究建立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效益;
(四)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上级行业协会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及在会员企业中开展建筑行业创先争优和信用评价等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示范工程、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五)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和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七)协助建筑企业做好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信息传媒建设,努力办好会刊和网站,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努力拓展信息服务,推广和展示建筑业科技成果;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区)建筑业协会及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新申请入会企业在“信用浙江”中的信用评价为500分以下(较差),暂不批准入会。
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个人会员
持有工程类职称证书的专业人士或业内资深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临时会员
在舟山市行政范围内办理进舟备案手续的外地施工企业,有意向需本会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临时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照;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退会(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从副会长人员中产生2名执行会长,半届一轮,由当选执行会长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轮值。
(一)执行会长条件
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②任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规模;
③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
④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②检查上述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③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④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
⑤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均由企业家担任且不驻会。为能认真开展协会工作,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为专职,分管秘书处工作。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对外的所有文件。协会轮值会长单位选派1人为协会秘书处任秘书长(驻会),负责与协会和会长联络沟通等工作。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五)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会组织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2名执行会长轮流担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费的收缴、使用和财务预算、支出及决算等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列席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习考察,评优评先、接待工作等业务活动;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大会等会议活动;
(三)《舟山建设—建筑业》会刊,制作奖牌、证书,印刷文件、报告等资料;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维护等;
(五)缴纳上级协会和相关协会会费;
(六)添置重大固定资产的投入;
(七)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向社会招聘录用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薪酬制,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与本会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18年8月3日舟山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舟山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